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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1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及省政府出台的促进经济增长22条,有效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扩大社会投资

1、设立规模不小于2.5亿的江西景德镇直升机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用于支持直升机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特殊人才引进和奖励方面。(市发改委牵头)

2、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今年重点协调推进67个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带动作用大的重大项目。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参建单位予以表彰鼓励,将拖延工期、不讲诚信的参建单位列入信誉评价“黑名单”。(市发改委牵头)

3、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综合交通设施、垃圾固废处理、污水处理、供热供电供气设施、养老、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加强对有意参与PPP融资模式的投资人进行免费具体辅导。(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4、对重点工业企业当年新增的用电量给予适当的电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牵头)

5、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进度。在国家和省下达今年农村危旧房改造计划任务的基础上,提前实施1650户左右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新增县财政配套补助由县财政先行垫付。(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

6、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力度,统筹安排资金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

7、确保今年新增8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在6月底前全部开工,11月底前全部完工。对完成2万千瓦以上任务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

8、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牵头)

9、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设立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300万元。对当年新投产且投资额1亿元以上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牵头)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实体经济

10、对持有赣通卡的货运车辆通行我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储值卡优惠5%、记账卡优惠2%),再增加2个百分点(暂定执行一年)。对通行我市高速公路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计费标准由每车每公里1.6元降至1.15元。推进物流企业(个体运输业户)普货道路运输车辆省内异地年审。(市交通局、市发改委牵头)

11、支持在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一批创新孵化器区,鼓励新建统一规划、功能配套的标准厂房,市、县(市、区)财政每平方米配套补助50元。对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

12、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执行,清单以外的事项一律不收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全部取消,具体收费目录清单另行公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

三、发挥资金杠杆作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3、对由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的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等各类企业,一次性给予财政资金奖励:(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2)限额以上贸易流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3)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4)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5)房地产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牵头)

14、对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额给予10万元的奖励建设经费(前期申报的资助3万元)。(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

15、对创新能力强、市场潜力大、质量效益优、成长性好的“小而强”、“小而优”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适当的项目扶持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

16、对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只资助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10000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

17、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确保实现全年贷款增速不低于18%、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75亿元,其中,“财园信贷通”贷款规模达到8亿元以上。(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景市中心支行、景德镇银监分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牵头)

18、加快建立政府倒贷基金。加快制定《景德镇市政府倒贷机制工作方案》,尽快建立政府倒贷基金。全面推进县(市、区)政府组建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市、县(市、区)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景市中心支行、景德镇银监分局、市财政局牵头)

19、由受益财政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市内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内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牵头)

四、鼓励创新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20、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研院所在编在岗科技人员在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鼓励市属独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牵头)

21、国有企业职工经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按辞职规定办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牵头)

22、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入驻15户以上小微工业企业、50户以上小微商贸企业、30户以上服务业小微企业,并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集聚区由受益财政给予其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10%的补助。(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

23、对在小微企业孵化器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小微企业,从创办之日起,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水电费,其减免费用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并根据创业效果每年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牵头)

24、大力发展小额担保贷款,提高贴息贷款额度,其中个人最高10万元、合伙企业最高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促进就业基地等)最高200万元。各县(市、区)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及对个人创业、促进就业基地的贴息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景市中心支行、景德镇银监分局牵头)

25、出台景德镇市“互联网+”行动计划,设立市级专项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互联网基础设施提升、公共平台建设、重点项目孵化、初创企业补助、商业模式创新等。(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

26、对电商产业园(区、楼宇集群)给予一定支持。对在我市注册并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经营主体,对我市独立注册用户超过5万户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

五、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

27、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推进集群注册改革。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年内实现“一证一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28、市征管办组织安排财政、发改和8家规费执收部门通过一单清表将建筑工程规费一次性计算,各规费执收部门盖章确认,再由财政、发改统一审核收费。(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

29、全部使用民营资金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强制招标,限时办结项目招标备案手续,允许分阶段提供项目招标要件。(市发改委牵头)

30、除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仍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之外,其他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审批。凡市级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通过全市网上并联审批系统申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牵头)

31、中央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补助资金在基本建设程序到位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下达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坚决杜绝资金滞留。(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

32、对已纳入预算的各产业类财政性扶持资金,加快支出进度,确保按工程进度拨付。(市财政局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牵头)

33、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在我市注册设立区域性总部的,根据纳税情况,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落户奖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牵头)

34、鼓励企业走出去,参加境外展会,给予企业展位费和参展企业人员费用70%的扶持,积极帮助参展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

六、实行有效保障,促进消费升级

35、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降至1.5%,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降至0.5%。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

36、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缴存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人行景市中心支行牵头)

37、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土地出让金首期款按照50%缴纳,剩余50%可在成交之日起一年内交清,土地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起始价的20%缴纳。(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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