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景德镇市哇陶众创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协议(场地)编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有关企业孵化综合服务及相关收费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与双方已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相同。
第二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服务:
1. 企业注册、登记咨询;
2. 企业咨询及帮助与园区内各管理机构的协调工作;
3. 公共场所的照明用电及公共区域卫生清洁;
4. 信件、报刊收发;
5. 其它服务:详见在孵企业创业辅导服务和技术创新增值服务。乙方需向甲方提前告知所需服务内容,甲方安排人员或专业机构为乙方提供有偿的优惠服务,乙方与服务方直接协商服务协议。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 孵化毕业后必须留在景德镇市继续发展,否则在孵化期间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及资金支持必须如数返还;
3. 按照乙方进驻甲方时申报的技术产品及经营范围进行生产和经营,不得闲置(或很少使用)乙方所使用的场地;
4. 按照乙方进驻甲方时已申明的生产过程及工艺组织生产,不得出现三废、噪音或其他影响周围环境的现象;
5. 按时缴纳各项服务费用;
6. 乙方须在签订本孵化协议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工作,并及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7. 按规定要求报送甲方需要的统计等相关资料;
8.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安全责任书》;
9. 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商务、经营等活动;
10.为了创造一个整洁卫生的办公环境,防止疾病及疫情的传播,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谢绝进入孵化场地送餐。
第四条 乙方所用房屋、面积、综合服务费等:(见附页)。
第五条 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1. 综合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室外照明用电及部分咨询与服务等项目费用。收费标准:按照乙方使用场地的建筑面积计算,年总费用为:每平方米每天标准价0.1元×360天×使用场地建筑面积.
2. 冷暖空调费。
每年冬天提供暖气,夏天提供冷气(包括公共使用场地)。
收费标准:按照乙方使用场地的建筑面积计算,年总费用为:50元×使用场地的建筑面积
由于国内成品油价格逐步与国际接轨,甲方将根据价格波动情况,随时对每平方米每年的标准价做适当的调整,并提前通知乙方。
甲方在规定时间提供冷气或暖气,乙方若在此规定的时间外确有需要,需提前向甲方申请,甲方将向乙方收取一定的冷、暖气超时使用费。
3. 生产性水、电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按季度收费(以计量表为准)。
4. 其他服务项目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而定,免收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优惠原则收取部分成本价。
第六条 综合服务费及冷、暖空调费按季交纳。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前十天为交纳时间。
第七条 若乙方迟交上述各项服务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金,收取标准为:逾期一个月内的,甲方有权收取各项服务费的日费用的10%乘以迟交天数作为滞纳金归甲方所有;逾期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收取各项服务费的日费用的20%乘以迟交天数作为滞纳金归甲方所有。逾期超过二个月的,甲方可以采用法律手段追回乙方所欠 各项费用(含滞纳金),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场地使用协议》。
第八条 若乙方提前退房,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同时甲方将向乙方收取45天的各项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用以弥补因乙方提前退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本协议同《场地使用协议》一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作出新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解释权归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加盖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效力相同。
甲方:景德镇市哇陶众创空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