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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哇陶众创空间财务管理制度

哇陶众创空间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孵化基地的财务管理,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财务行为,促进创业孵化基地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本创业孵化基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财务管理的宗旨是提高经济效益;创业孵化基地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监督、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创业孵化基地各项资产;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和对资金运用全过程的监控,严格内部牵制制度,防止弊端。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在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创业孵化基地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手续齐全,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清查。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五条 本创业孵化基地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设财务部,财务部设经理,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
第七条 本创业孵化基地的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创业孵化基地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创业孵化基地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承办不合法、不真实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经济业务。
第八条 财务部经理领导财务部的工作,并在总经理领导下主持创业孵化基地的财务工作。
财务部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二、财务经理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创业孵化基地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经营效益,按月、季度、年度向总经理、监理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三、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四、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创业孵化基地的财产清查工作;
五、参与创业孵化基地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六、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时、及时、准确地上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必须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第十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日结,按期报账。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创业孵化基地各级领导应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并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财会人员应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理清的,不得离职,也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财会人员移交工作时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目、报表、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财会人员移交工作时必须监交,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总经理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原则、科目及报表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采用借贷记账法,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六条 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均用中文记载,数目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
第十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的会计报表有:
一、资产负债表(年、季、月):反映公司基本财务状况,以及资金运动的流向和经济活动的实力程度;
二、损益表(年、季、月):反映创业孵化基地的财务成果,以及实现利润的情况;
三、费用支出明细表(年、季、月):反映创业孵化基地各项费用支出情况;
四、利润分配表(年度):反映现实的利润在国家、企业、股东三方面的分配关系;
五、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第四章 资金、现金及费用的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现金及费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取之合法,使用合规;开源节流,讲求效益;内部牵制,防范风险;管理有序,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 财务部要加强对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二十一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内部牵制
(一)货币资金实行账款分管,印鉴分管;
(二)出纳不得兼任采购、实物收发、保管业务,不得填制发票及兼管往来账、收入支出明细帐;
二、财经纪律
(一)现金的提取、保管和使用应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条例》;
(二)银行账户的设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的《银行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三)具体管理办法
1、现金管理办法:
1)创业孵化基地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0元,超过部分应于当天下午送存银行;
2)出纳必须凭经过审核、手续齐全的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严禁以白条充抵库存;
3)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公款私存,一经发现,严肃追查并追究责任;
4)出纳必须即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核对收入、支出、余额,并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做到日清日结。会计每月终了要会同出纳盘点库存现金一次,以保证账实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同上报。
5)出纳不得擅自借款给员工,借款必须由总经理批准,并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2、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1)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2)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3)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2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私章由总经理保管,不得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管理人员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4)银行账户往来应序时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出纳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账项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5)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汇票、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第二十二条 结算资金的管理。
一、应收款项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入帐有据,处理合规;跟踪管理,掌握动态;清理及时,回款迅速;节约资金,力戒损失;职责明确,失误必究。
二、债权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类业务发生的应收账应符合确认收入成立的有关条款;
(二)暂借和垫付的款项按创业孵化基地内部规定报批,附件和手续应当齐全。
三、跟踪管理和清理回款:
实行“源头负责制”,谁经办的业务,发生的款项由谁负责到底,并纳入业绩考核。
第二十三条 费用开支的管理。
一、创业孵化基地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对借款及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财会人员应切实把好借款暂支和费用报销关,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报的原则。
二、正常的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字外,交财会人员审核后,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方能报销付款;
三、创业孵化基地员工因公出差,暂支款项及报销差旅费用时,应严格遵守公司对差旅费报销的相关规定;
四、创业孵化基地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五、严格资金使用及费用报销的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事项,都有权拒绝办理;
六、审批人员出差时,可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入帐备查。
第五章 工资及奖金
第二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二十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员工年度工资及奖金总额,由总经理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二十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办法,由财务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六章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二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税后利润的分配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产物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购置、增加、出售、耗用、减少、盘存、计价、管理作出规定,规范操作。
第三十条 财产物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全员管理:物资管理是创业孵化基地各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的任务;
二、全过程监控:从采购、耗用、到保管,收、发、存动态监控;
三、综合管理与分级归口管理相结合;
四、遵守内部牵制制度,涉及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各环节的业务,实行物、款、账三分管原则,不能同一人完成;
五、实行资金管理、物资管理、业务工作相结合,管物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对相应的采购成本、资金占用等负责。
第三十一条 物资增加的管理:
一、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物资询价制度,掌握市场价格信息,货比三家,主要物资应有定点供应单位;
二、采购、盘盈等的物资应按规定计价;
三、物资应按归口管理坚持质量检验,核实数量、凭证后验收;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投资业务管理的要求;
五、禁止物资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物资,必要时须先经批准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 物资减少的管理:
一、发出和减少物资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严禁以购代耗或以便条、借条发货和充抵库存;
二、存货减少应按创业孵化基地会计政策计价;
三、处置、转让固定资产应按创业孵化基地内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办理;
四、盘亏、毁损物资应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并分别情况由责任人赔偿后按净损失处理;
五、贵重物资出库应按规定的权限实行双签制。
第三十三条 物资保管和盘存的管理:
一、物资保管人员对实物数量完整、质量完好、记录准确、手续完备等负责;
二、各类存货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永续盘存制或实地盘存制,每月自行盘点,年度中期组织抽查,年末全面清查;
三、各部门涉及物资保管、使用的人员离岗时,应先办妥交接手续,按规定退还使用或借用的物资。
第八章 会计凭证和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
第三十五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第三十八条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均为秘密,不得外传。
第九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内部稽核
第三十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设置稽核人员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业务范围、职业纪律、工作程序和对相关部门的要求,确保顺利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内部稽核的职责:
一、以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为准绳,对创业孵化基地筹资、投资、经营活动中的经济事项的合规性核查;
二、对创业孵化基地的各项制度、内部政策、办法的合规性核查;
三、对创业孵化基地计划、预算、会计记录的真实性核查;
四、对创业孵化基地财产物资的采购、管理、使用、安全、效益核查;
五、对创业孵化基地内部牵制制度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核查;
六、对分析、考核、业绩评价的公正性核查;
第四十一条 内部稽核的职业纪律:客观、公正、保密,核查事实,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 财务部应相应设置财务稽核人员或岗位,按《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财务稽核:
一、对会计各岗位处理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启用、结转、会计报告的核查;
二、对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核查;
三、对银行账号开设的管理,账款清理,税收缴纳的核查;
四、财产物资出入库凭证及账实相符等情况的核查;
五、重要票证管理情况的核查;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章 创业孵化基地内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基础工作,保障管理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四十四条 建立内部牵制制度,确保有利管理,防止弊端:
一、明确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
二、对有关人员和岗位的牵制规定;
三、出纳岗位的限制条件;
四、保障牵制制度实施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及时:
一、统一内部原始记录的格式、用途、联数;
二、明确内部原始记录的填制、传递流程;
三、规定原始记录的审核、签署、批准权限;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附则:
一、创业孵化基地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本制度由创业孵化基地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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